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96号
当事人名称: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海关编码:312221016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1862号407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腾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1,4-萘醌,重量为16000千克,申报价格CIF18080000日元,折合人民币1386961.62元。进口报关单编号222520201000272580。2022年10月,该批货物仍未完成目的地查验。经调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货物。
当事人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708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