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贡河国酒(广州)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穗番市监(执五)罚字〔2022〕67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穗番市监(执五)罚字〔2022〕6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5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对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对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对商品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当事人对商品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合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0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贡河国酒(广州)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91440101MA9XTBQH6D |
法定代表人: | 叶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22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22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