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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12-27 10:06: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政府网站12月23日消息,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聚焦食品安全领域,引导食品行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较好发挥震慑作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西峡县某生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7月4日,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超市内正在销售的17袋川府牌老坛鱼酸菜,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德阳市明祥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1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1袋中华老字号清香园四川鱼酸菜,外包装标识显示生产者为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0106,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在当事人处查见销售记录一份(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7月4日),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过期后分别销售14袋、6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西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7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峡县某蛋糕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2年6月20日,西峡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11桶“巧克力多多”产品标签上均标注有“食用巧克力有醒脑提神、预防心脏病等作用。”文字;8瓶“无糖奇亚籽饼干”产品标签上均标注有“提供能量、胞腹感强、改善记忆、富含膳食纤维。”文字。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产品标签是委托郑州一广告店制作,均系当事人的员工自行粘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西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峡县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2年9月2日,西峡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后厨灶台边调料区放置有8瓶青岛啤酒,其中3瓶已经开封使用,瓶盖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7日,瓶子中部粘贴的标签显示保质期为180天。另在该店一楼楼梯入口处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36瓶。瓶盖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标签显示的保质期为180天。在该区域并未发现过期食品存放区提示标志。

经查,当事人承认后厨灶台旁调料区放置的3瓶已开封青岛啤酒内装的液体均为青岛啤酒,系近日从店内一楼楼梯口处同一箱啤酒内取用的,共拿了8瓶,用来加工制作菜肴。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加工制作菜肴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规定,西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峡县某粮油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麦粉案

2021年12月27日,西峡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南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关于西峡县某粮油店销售抽检不合格小麦粉核查处置的函》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小麦粉(商标:振州;生产单位:邓州市富鑫面粉加工厂;生产日期:2021.10.22;规格型号:10kg/袋)、(商标:双福+图案;生产单位:邓州市双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11.02;规格型号:9kg/袋。)经抽样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单位:μg/kg;标准要求:≤1000;检验结果:2.76×103、2.6×103;单项结论:不符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这两个批次抽检不合格小麦粉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分别从邓州市富鑫面粉加工厂和邓州市双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的。当事人购进时索要有这两个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小麦粉《检测报告》、进货票据、业务员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并登记记录了进货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和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销售完毕涉案批次小麦粉且未有效召回,西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西峡县某生活广场销售散装食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案

2022年3月10日,西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到该店销售的散装食品均未在销售容器外粘贴标签标明所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于2022年3月22日前改正。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西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峡县某炒鸡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2022年2月14日,西峡县市场监管局紫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西峡县某炒鸡店在美 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该店通过美 团外卖制售凉拌云丝等冷食类食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并给予奖励。

经查,该店未设置凉菜专间也未设置凉菜专区,在加工凉菜时也未使用专用工具。自2021年11月至案发时通过美 团外卖平台销售凉菜共计18笔,销售金额总计555元。当事人取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馆),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之规定,经集体讨论,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27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峡县某幼儿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2年4月7日,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西峡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别某某、刘某某等五人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涉案餐饮从业人员别某某等5人于2022年4月11日前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处罚。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5人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西峡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要求留样案

2021年11月2日,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发现检查当日,当事人食堂存在部分餐次加工制作的食品未留样,留样记录不规范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出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仍存在部分餐次加工制作的食品未留样,且不能提供留样记录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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