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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查处食品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11-02 17:33:21 淮安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对各类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典型案件曝光,教育广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淮安区某饭店非法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8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区某饭店经营场所进行长江禁捕流域水产品专项检查,在饭店厨房的冷冻柜里发现疑似野鸡切块1.2千克、蛇肉切段0.6千克。2021年11月3日,上述疑似野鸡、蛇等制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测,鉴定结果分别为雉鸡、棕黑锦蛇,其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野生动物。经查,当事人无法供述雉鸡与棕黑锦蛇切段的销售者及合法来源,参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上述涉案雉鸡、棕黑锦蛇的货值金额为600元。当事人制作销售上述雉鸡、棕黑锦蛇的行为,构成了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2022年6月9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食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深恶痛绝,禁食野生动物逐渐成为全民共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化对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杜绝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淮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通报,对淮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从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以14元/份的价格购进“黑椒牛排”180份,食品标签标注为“产品类型:速冻调理牛肉(生制品),配料:牛肉、生活饮用水、大豆分离蛋白、复配水分保持剂、香辛料”;以17元/份的价格购进“肥羊卷”210份,食品标签标注为“产品类别:菜肴制品(生制品),配料:羊肉、羊脂肪、水、复配水份保持剂、食用盐”。上述“黑椒牛排”“肥羊卷”,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均检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在某买菜平台上以“黑椒牛排”15元/份、“肥羊卷”20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售出“黑椒牛排”53份,“肥羊卷”124份,货值金额为32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2022年9月2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在牛肉、羊肉中添加猪肉、鸡肉、鸭肉成分的情况,这种掺杂掺假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食品流通领域的抽检,查处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有力地震慑违法行为,用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洪泽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部“涉老”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洪泽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部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的名片、咨询单,包括场所内的墙壁上印有“便秘、失眠、牛皮癣、白癜风、糖尿病、三高病……类风湿关节炎”等具有治疗多种疾病主治功能的宣传资料和宣传用语;同时,现场还发现销售标有“麻仁果丹、山药双歧因子粉、VC强化山药复合粉”等字样的多种食品。经查,2022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通过进入小区、广场等老年人容易集中的地点,采取发放印有宣传药效功能的资料来推销普通食品,而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资料的原文出处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在广告中对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2022年6月17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目前,市场上“涉老”食品领域虚假夸大宣传现象频发,不法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往往针对特定人群进行隐蔽销售。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规避监管,通过进入小区、广场等老年人容易集中的地点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将普通食品对外宣传为具有多种疾病主治功能的药品,误导了老年消费者。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在“涉老”食品销售过程中的一些虚假宣传的“擦边球”行为,守护了老年人的养老钱看病钱,净化了市场环境。

四、清江浦区某水产副食品经营部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宰杀河鲀鱼,且经营场所水池内有活体河鲀鱼多条,上述河鲀鱼疑似暗纹东方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已宰杀的5条和活体72条疑似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产品经淮安市水产技术指导站鉴定后,确认为暗纹东方鲀。当事人加工、销售暗纹东方鲀的行为不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以33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养殖河鲀鱼(购进时均为活体)18.5kg,以35元/kg价格销售 4.2kg,还剩余14.3kg;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照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上述涉案河鲀鱼的货值金额64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9月23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暗纹东方鲀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河鲀鱼肉味道鲜美却含有剧毒,因而民间素有“拼死吃河鲀”一说。相比于常规的水产品而言,食用非法渠道购进加工的河鲀鱼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从源头抓起,严厉打击非法加工销售河鲀鱼的违法行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五、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的网店经营临近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小香妹宜宾燃面”,于2022年3月2日通过网店向消费者以14.85元/6盒的价格销售“小香妹宜宾燃面”(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21年9月4日,商品保质期:6个月)6盒,消费者于3月6日签收上述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的规定。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4日,保质期为6个月,至举报人2022年3月6日签收时,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22年7月12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临期食品,通常指即将到达保质期,且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有些商家专门在网络上销售临期食品赚取利润,侥幸认为保质期的时间是以发货时间来认定的,殊不知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即便是发货时商品没有过期但是收货人签收时商品过期了,商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有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金湖县某工地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6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金湖县某在建小区建筑项目工地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其于2022年春节之后在金湖县城南干道南侧某在建小区的工人宿舍内经营食堂,对其内部员工提供就餐服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日常就餐模式是以餐券形式发放给员工,员工凭餐券到食堂就餐,不另外收取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2022年6月9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指导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督促指导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就餐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典型意义

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无论从事餐饮服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切实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七、盱眙天泉湖某文具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盱眙县天泉湖镇小学旁的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美味海苔8袋、鸡汁素牛筋11袋、冰红茶4瓶,以上食品皆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盱眙某食品经营部以0.8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美味海苔,销售价为1.0元/袋;以0.35元/袋的价格购进20袋鸡汁素牛筋,销售价为0.5元/袋;以2.0元/瓶的价格购进15瓶冰红茶,销售价为2.5元/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22年9月14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涉案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校园及校园周边的小卖部、超市等场所在售商品,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学校周边商品质量始终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坚持不懈地强化校园周边经营主体的监管,加大对销售“三无”和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构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氛围,保护好广大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八、陈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2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涟水县某农贸市场陈某经营的猪肉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猪肉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渠道及相关检疫证明材料。该局依法对陈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陈某从事猪肉销售活动,于2022年8月22日从上游购进私自屠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60斤,购进价为13.9元/斤,已全部销售,销售价为14.3元/斤,货值金额为85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猪肉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2022年10月1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私自屠宰生猪,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容易导致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猪肉质量难以保证,给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始终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于类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从正规渠道购买猪肉。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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