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2〕360号。涉及市中区新四方餐饮店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违法企业地址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2〕360号
| 市中区新四方餐饮店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市中区新四方餐饮店 | 施天游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C座118室1层 | 92370103MA3N70685G |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鱼香肉丝),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16.8元。 |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陆元捌角(16.80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伍仟零壹拾陆元捌角(5016.8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未履行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