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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09-30 16:01: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例1

辽宁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新路分公司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1月11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宁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沈新路分公司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其4部自动扶梯、2部乘客电梯、2部载货电梯超期两个月未检验,市场监管部门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8部电梯设备,并予以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违规使用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守好特种设备安全红线。

案例2

阜新市太平区某蛋糕制售店使用金箔加工蛋糕案

2022年3月18日,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管局对阜新市太平区某蛋糕制售店使用金箔加工蛋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装饰金箔一瓶,并处罚款。

经查明,2022年2月,当事人在为消费者制作的蛋糕上点缀了从网上购买的金箔装饰物7-8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添加“金箔”等非食品原料行为,并督促餐饮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的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流入市场。

案例3

辽宁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18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宁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经查明,当事人登记证编号为容3MC辽MB0300、容3MC辽M6A001、容3MC辽MB0301的三个用于储存液氧、液态二氧化碳的压力容器,其检验截止期限为2022年3月。2022年4月7日,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压力容器已超出检验截止期限且仍在使用。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应摆在企业持续发展的首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用特种设备不定期检验,无疑是安全生产中的巨大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管巡查,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全力守好安全红线。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起到对违法者的告诫和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4

大洼县某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洼县某粮食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大米,并处罚款。

经查明,2022年3月6日,当事人生产大米352盒,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以上产品货值金额9856元,尚未销售。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者违反法律规定,对预包装大米不标注正确的生产日期,很容易被下游商家利用其漏洞,自行标注不真实的生产日期,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判断商品是否已经过期,甚至将已经过期的大米购买并食用,一旦食用了变质的大米,可能导致人体受到病原微生物的侵害,引发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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