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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批包容审慎监管“四个清单”典型案例!

2022-09-27 20:58:55 龙江市场监管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包容审慎“四个清单”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某化妆品店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例

案情简述:202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到林口县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处理结果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但是该行为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规定(试行)>和<牡丹江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牡市监联发【2020】12号)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意义: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推行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典型事例。该制度坚持行政处罚分类施策,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精准执法。行政执法部门以合法性为底线,坚持创新包容与坚守安全底线相统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假冒伪劣、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坚持重典治乱,既体现出执法的“刚性”,又能呈现法治的“人性”,很好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某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2年4月25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监测到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办案人员查明,某公司系广告主,于2022年3月17日在海林市某美术社制作了一块含有“XX地产 中心位置 核心领域 最具升值潜力”广告内容的临时围挡,在该公司南侧的工地外围发布,制作费用是225元。   

处理结果及依据: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主动改正。依据《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意义:疫情对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较大冲击,众多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值此时刻,政府机关应当主动营造适合企业生存、发展的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减轻压力,渡过难关。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内容,为企业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我纠错,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切实为市场主体增加便利、减轻负担、纾困解难,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赋能增势。

三、某农副产品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简述:2022年6月1日,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绥芬河市某农副产品商行在抖音平台销售某品牌核桃油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传产品“适于婴幼儿食用辅食添加油”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页面广告宣传用语中含“某品牌宝宝DHA核桃油250ml婴幼儿食用辅食添加油”,属于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立即删除了相关广告内容,并立即将产品下架,表示不再销售。因当事人在经营案涉商品时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文件,案涉商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100瓶商品,只销售给举报人1瓶,其余99瓶未售出。实际获利数额20.66元。获利数额极小,无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证据,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对当事人教育警示,决定不予立案。 

意义:行政机关在对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综合全案事实考量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查明并充分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理过程中认识到问题,及时改正,将案涉商品予以下架停售。第二,案涉虚假广告所介绍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消费者的误导程度相对有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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