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围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商品,结合“点题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截至8月底
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121件
罚没款1309.48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省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选编第二批十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厦门视奕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上市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8日,在微信公众号推送“视奕科技”上发布名为“邀请函∣视纪盛启·奕见未来,邀你共同见证视奕科技开启荣耀”文章,宣称“2022年元月22日,视奕科技即将于港交所正式敲钟上市,并同步在厦门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耀世启动2022‘视纪盛启·奕见未来’视奕科技庆功年会”。2022年1月22日,在厦门国际会议中心酒店举办“香港主板上市财富峰会”,在现场举行上市敲钟仪式,宣布于当日正式在香港上市,并在公司前台门口悬挂一条横幅进行宣传,横幅上印制有“热烈庆祝视奕科技1月22日于香港主板上市”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未在香港上市。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响叮当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组织砸金蛋有奖营销活动来提升其公司提供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培训业务销量,参与对象为在该公司进行培训的缴费客户,但在公布有奖营销活动时对消费者兑奖有影响的“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情况没有明确公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证据,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由于疫情等原因,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经营困难,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安溪县凤城益蜜羊城食品店虚假宣传商品功能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以附赠礼品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通过会议、讲座、观看视频、讲师讲解、现场悬挂虚假荣誉的牌匾等手段,对其销售的“御蕾宝元初乳配方羊奶粉”产品作如下内容宣传:“生产厂家陕西百跃优利士乳业有限公司获得‘陕西省企业质量管理中心’授予的‘陕西省重质量守信誉先进单位’‘陕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荣誉牌匾,获得‘陕西省纪念3·15活动组委会’‘陕西省企业质量管理中心’授予的‘3·15消费者信得过企业’等荣誉牌匾;具有‘治消渴(糖尿病)、润肾’、改善失眠多梦、耳鸣眼花脱发、视力模糊、颈椎病、关节病、全身酸痛、腿脚抽筋、头晕头痛、便秘、肠胃不好、血糖高、夜尿频繁、提高免疫力、治疗糖尿病、治疗高血压、增强免疫力、补钙、润肺等功效;赠送的‘苏州富硒大米’被评为江苏省最好吃的大米、硒可以防癌抗癌等。”当事人对于上述羊奶粉及大米的宣传主要是通过网络摘抄的,无法提供科学依据;“陕西省企业质量管理中心”因违背党和国家规定进行乱评比、乱排序,已被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陕西省纪念3·15活动组委会”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系当事人虚构机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福安市欧源食品店虚假宣传商品功能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以体验量子细胞共振仪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在消费者体验的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播放PPT、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宣传其销售的福硒酶(真实属性仅为压片糖果)具有“真专利、真溶栓、真效果、真吸收、真实验、真安全;福硒酶的适应人群,一切与血液和血管有关的疾病,……”等内容,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福硒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10元,并处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合计214310元。
明溪县典雅珠宝行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其竞争对手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明溪旗舰店开业前后,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该微信群一共有276人,其中员工12人、家人60人、微商100人,顾客104人)里发布“这个招牌的是山寨版,跟正规的周六福珠宝没有一点关系”并附一张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明溪旗舰店门面设计图片或实际门面照片及“转发本文字,加三张图到朋友圈,不设限 24小时后,或者群发本地群2个,可以到店免费领取实用收纳箱一个,或者精美保鲜套碗一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厦门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获取团号为JYT20201218D的31人旅游团购物的交易机会,通过其员工向厦门嘉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金支付“回佣”,“回佣”金额为游客消费总金额的80%,厦门嘉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为该团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安排游客前往当事人处选购商品,该次经营额为9200元,违法所得5361元,该回扣金额7360元未如实入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61元,并处罚款300000元,罚没款合计305361元。
福建中铁蜀闽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商品性能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参观复式样板房、置业顾问直播视频方式宣传“超高赠送率,最高可以达到48%”“负公摊产品”“花了84平方的钱,买到的房子是124平方”等内容,将与政府批准规划不符的空间宣传成赠送面积,误导客户处置占有与设计规划不符的空间和公共部位。并通过上述样板房、3D看房软件、向业主提供装修示意图、置业顾问视频直播等方式将复式商品房二层有排水管穿越的书房宣传成卧室。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合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闽侯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67000元。
福建福矛酒类营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京 东平台网店“福矛酒类旗舰店”线上销售福矛窖酒53度“九十九周年红色纪念酒”,没有经过登记人“中共中央宣传部”许可,在酒瓶、包装盒、包装箱上印刷有“九十九周年红色纪念”“1921—2020”“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等字样作为商业宣传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了增加产品评价、提升搜索排名、增加产品销量,2021年1月开始,通过自行组织刷手刷单、委托第三方刷单等方式虚构交易。至案发时,当事人自行组织刷手刷单4540笔,涉及刷单金额412770.71元,向刷手支付刷单佣金330元。委托第三方刷单274笔,涉及刷单金额73470.56元,刷单佣金320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60000元。
惠安县周发珠宝首饰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从2022年4月15日起开展“砸金蛋,送好礼”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前,在经营场所及宣传单上未明确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