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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2-09-13 17:27: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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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结合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将依法查处的侵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顺开发区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蚊香案

2022年5月17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付某经营的百货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超锋威利”蚊香和“维洁揽菊”蚊香涉嫌侵犯“超威”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榄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该经营部从一名上门推销员手中购进超峰威利蚊香5件、维洁揽菊蚊香15件用于销售,无法提供相关购进票据及商标注册证明。经认定,上述蚊香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镇宁自治县某农资店销售假冒专利复合肥案

2022年5月5日,镇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六马镇某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某品牌复合肥料包装实物外观与获得专利ZL2017**783.8的外观设计图片不符;ZL99**382X专利的状态显示为届满终止失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涉嫌为假冒专利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生产企业购进该批复合肥料共9吨用于销售。能够提供供货商相关证照、销售单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假冒专利产品15包,获违法所得1038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镇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紫云自治县某婚纱摄影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3月7日,紫云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县内某婚纱摄影店为吸引顾客,将印制有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商品作为进群福利宣传促销礼品。经营场所内有部分印制“冰墩墩”标志的3D灯和行李箱,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印有“冰墩墩”标志产品获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授权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冰墩墩3D灯”120套、行李箱1个放置于门店内作为礼品,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进群免费送豪礼...冰墩墩3D灯...”等信息进行广告营销宣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紫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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