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润华厨具厂。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字〔2022〕2-3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9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润华厨具厂(经营者黄结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且经营不合格商品的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少等情节和事实,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7元;(二)从轻处以罚款294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润华厨具厂(经营者黄结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润华厨具厂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2440607L06681233L | ||||||
法定代表人 | 黄结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44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08 00:00:00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08 00:00:00 | |||||
处罚机关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