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减肥产品宣传内容为杜撰 中教宏图被罚4500元

2022-09-01 17:1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中教宏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起,依托“职工普法服务平台”发布“膳体纤官方瘦身客服”微信公众号。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减肥产品广告有:《“大姨妈”过后,4种食物可劲吃,体重快速降“18斤”,排空污血降体重,想胖都难了》、“每天饭后用它泡水喝,想胖都难”“添加老师助理微信号,咨询:瘦身方案,不节食,不运动,每天一次甩肉30斤”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无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为当事人杜撰。经核查,当事人设计、制作网页宣传页面是由该公司请人完成的,共花费广告费1500元人民币。该设计制作人现已无法找到。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4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山东省日照市多种方式支持茶产业发展 ...

  • 容县:标准化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 玉柴:以质量铸就绿色发展新动力

  • 广西玉林市质量服务一站式平台玉林国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十百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