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中辉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丰市监处罚〔2022〕7936号显示,经查,北京中辉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四里3号楼1层01的经营场所进行餐饮服务管理。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布局发生改变,在入口与内部分别新设立烤鸡经营区域和王记黄焖鸡米饭经营区域,并与杨国福麻辣烫共用同一经营资质证照。该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苑四里3号楼1层01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布局发生改变仍未进行整改。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中辉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