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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三次处罚!浙江玉环作出全市首例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2022-08-23 15:11: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一家超市停产停业整顿,这也是台州市首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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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玉环某超市销售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经查明,当事人确有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信息的散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当事人在一年内已累计三次因违法经营行为受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于2022年6月27日至6月29日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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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关,依法合规经营,确保生产经营食品安全。

法条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来源:玉环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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