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北京永辉超市一分公司因冷链人员未做核酸等原因被罚款5万元

2022-06-17 16:51: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被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原因涉及:冷链从业人员未做核酸检测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房山长阳分公司”)被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冷链从业人员未做核酸检测;进口食品与国产食品混放,冷链从业人员共同居住人没有进行每日核酸检测,冷链从业人员台账不全,返京人员未进行登记。

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辉超市房山长阳分公司罚款5万元。

据悉,永辉超市房山长阳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销售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家用电器、电器设备、服装鞋帽、工艺品等。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不少。

中国质量新闻网不完全统计发现,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4月28日,永辉超市房山长阳分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4次。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辉超市房山长阳分公司罚款5000元,原因涉及涉嫌生产经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标签、说明书。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1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辉超市房山长阳分公司罚款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7.9元,原因涉及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2021年7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辉超市房山长阳分公司罚款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4.53元,原因涉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2021年2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辉超市房山长阳分公司警告;罚款51000元,主要违法事实为:涉嫌对促销的商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着力推动冲锋衣产 ...

  • 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地 ...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以“监管科学 ...

  • 今年电商平台年中促销有点不一样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