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2号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厦门市聚德堂药业有限公司 | 91350203761714358R | 黄景华 |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通过现金结算,总金额为11640.5元;购买后分多批次从采购订单环节录入公司的**医药系统。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信息和采购的发票及单据。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 2.警告; 3.没收库存药品; 4.处罚款30万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