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蛇口海关关于对石狮昕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5-30 17:14: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26日,蛇口海关发布对石狮昕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石狮昕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石狮昕骧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金林社区八七路996号鸿龙大厦1号梯7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冬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8T7BX49J

2022年1月10日,当事人委托福建易北速递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模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耳机等货物一批到马来西亚,提运单号:5100633225383。2022年1月10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BEATS标识耳机660副(以下称上述货物)。

经权利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确权,上述货物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EATS"(备案号:T2012-25530)商标专用权,上述货物案值为人民币12742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9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2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11家农贸市场39户整改!浙江丽水 ...

  • 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 ...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丰富村民休 ...

  • 江苏省连云港港出口车辆吞吐量持续增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