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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伟志海港运输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5-30 09:24: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2〕0033号】,涉及伟志海港运输公司。

伟志海港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802150E,法定代表人:姚忠,地址: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海安大道。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嘉盛易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SW15港货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110044447410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编号:534920211490072805),以保税区仓储转口监管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进口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一批,经查验查获未申报货物马爹利XO(3L/瓶)150瓶,其余未见异常。当事人伟志海港运输公司代理粤ZSW15港货车向海关传输进口舱单数据,申报托架重量6900KG,实际重量6000KG,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查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企业提供情况报告》、《企业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企业提供同类货物进口交易资料》和相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5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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