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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发布对安徽省潜岳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5-30 09:09: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2〕0016号】,涉及安徽省潜岳工艺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安徽省潜岳工艺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水吼镇割肚村。

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益泰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木制品18334千克,商品编码为4420199090。报关单号码:530420220040106799,集装箱号码:WHSU6106249。2022年2月10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木制品(木杆),商品编码应为441700909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深圳海关归类案件商品归类审核表、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5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

2022年05月0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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