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6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罚〔2022〕222号),涉及重庆市铜梁区玉源副食经营部。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玉源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0403968G
投资人:朱代超
2021年10月17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用于销售的万达电吹风实施监督抽样,并对样品予以检验。2022年1月29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样品出具的编号为EED31N81067529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第5批)》,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2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调查人员对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批次的万达电吹风,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予以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查证了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8月购进了规格型号为WD-988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4台,购进单价35元/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检查时,按48元/台的销售价格抽取了规格型号为WD-988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1台,同时备样1台在当事人店中。
2022年1月29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样品出具的编号为EED31N81067529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第5批)》,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EED31N81067529C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的申请。
2022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除备样的1台规格型号为WD-988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外均已出售,备样的1台规格型号为WD-988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因当事人店内盘点已遗失。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万达牌万达吹风机货值金额为4台×48元/台=192元,经营不合格万达牌万达吹风机获利为3台×(48元/台-35元/台)+1台×0元/台=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被授权人主体资格;
2、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规格型号为WD-988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的事实;
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样品出具的编号为EED31N81067529C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为WD-988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所检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第5批)》,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22年2月8日《送达回证》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的事实。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进购台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规格型号为WD-988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进货数量、单价和销售数量、单价的事实。
6、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罚告〔2022〕19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于销售的规格型号为WD-988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经市级监督抽样,对样品予以检验。检验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样品出具的编号为EED31N81067529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输入功率和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5-2008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第5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对其行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指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的行为处罚款192元。
本案中,当事人备样的万达牌万达吹风机遗失,抽检批次的其余3台万达牌万达吹风机已销售,经营不合格万达牌万达吹风机获利为3台×(48元/台-35元/台)+1台×0元/台=39元,获利39元为违法所得,本局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39元;
3、罚款1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