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河池海关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河关检违字〔2022〕0002号),涉及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河池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2.5.2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河关检违字〔2022〕0002号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署令〔2021〕249号)第三十九条 |
案件名称 | 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6670093376 法定代表人姓名:储呈平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2年3月17日9时20分至2022年3月17日12时10分,河池海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开展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不符合项:1.对于供货商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当事人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未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冻鲜桑蚕蛹》(DBS 45/030-2016)中的“4.1 原辅料要求”对原料的外观、杂质等情况进行检验;2.当事人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未按照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要求,如实填写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处罚结果 | 当事人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承认错误态度比较积极,主观上没有故意,并能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主动配合海关调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海关提交了整改报告,得到了河池海关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广西江缘茧丝绸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其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其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