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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德发工贸有限公司侵犯杨幂肖像权被法院判赔10万元

2022-05-18 14:58: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5月18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杨幂与浙江力德发工贸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开。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杨幂诉称,被告浙江力德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发工贸公司”)在未经杨幂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擅自违法使用杨幂肖像作为广告进行商业宣传,并称杨幂为其形象代言人。被告力德发工贸公司在未取得杨幂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杨幂肖像、姓名等进行商业宣传,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杨幂的肖像权。

被告力德发工贸公司辩称,其并未以原告杨幂为公司形象代言人对外宣传,系基于影视版权方授权并支付影视版权授权费用后,获得了电视剧《仙剑奇侠传》的DVD光盘赠送及电视剧的联合宣传权利,力德发工贸公司通过售卖品牌商品获得赠碟的方式进行电视剧《仙剑奇侠传》及商品的共同宣传工作。同时,在宣传过程中,力德发工贸公司为了避免形成代言关系,使用表述为“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主演:杨幂)携手助力‘美欧利木门’的产品推广”,且宣传页面也注明是为该电视剧的宣传,并未使用“代言人杨幂”或其他类似的误导性字眼进行宣传,且注明“购买产品有机会获赠电视剧《仙剑奇侠传》DVD光盘”,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恶性侵权的情形。此外,力德发工贸公司使用杨幂照片助力“美欧利木门”的产品推广事实也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杨幂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杨幂主张的侵权图片与杨幂肖像的同一性。被告力德发工贸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及某音账户、朋友圈中使用原告杨幂肖像图片推广产品,并配有文字“助力美欧利品牌:杨幂”。文章中使用“美欧利签约了当红影视演员杨幂为公司形象代言人”等引人误解的文字,使公众误以为原告杨幂为其代言人,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性质以及主观过错。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杨幂的肖像权。被告力德发工贸公司辩称其已取得合法授权,该院认为,授权方系案外公司,原告杨幂否认对该案外公司有授权,被告力德发工贸公司也未提供案外人获得原告杨幂授权或原告杨幂允许其转授权的相关证据。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力德发工贸公司赔偿原告杨幂经济损失10万元,并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致歉。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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