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6日,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涉及靳某、李某、曹某某、许某某、冯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案。具体信息如下:
靳某、李某、曹某某、许某某、冯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妨害作证罪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刑初35号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国内知名化妆品品牌“修正”商标,被告人靳某经修正品牌方授权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官方旗舰店,经营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擅自委托被告人李某等人生产假冒“修正”商标的商品并在官方旗舰店销售,涉案金额达252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扰乱了网络购物领域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严厉惩处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对涉案5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刑期从五年二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罚金总额高达1669万元,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为助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靳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委托被告人李某、曹某某生产假冒的修正牌烟酰胺精华液产品。被告人李某、曹某某接受靳某委托后,根据靳某提供的样品仿造烟酰胺精华液料体,生产并向靳某销售假冒的修正牌烟酰胺精华液368万余瓶,累计销售额682万余元,非法获利147万余元。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将部分烟酰胺精华液灌装工作分包给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曹某某等人提供的原料、玻璃瓶、包材等制假材料,安排人员生产灌装假冒的修正牌烟酰胺精华液36万余瓶,累计销售额45万余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被告人靳某将上述假冒的修正牌烟酰胺精华液通过线上(天猫修正旗舰店)、线下(厦门君大科技有限公司等)等渠道进行销售,销售总量200余万瓶,销售金额2520余万元。此外,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靳某曾就销售假冒的修正牌烟酰胺精华液,向吉林修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2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某、许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137.2万元、10万元、18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某、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冯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被告人许某某经营企业过程中曾因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被行政处罚,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某、许某某有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被告人冯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