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9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7.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06562A;经营场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法定代表人:谢雄峰;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商标违法行为,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涉嫌侵犯“LIGUI丽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染发膏及相关包材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与广州市飞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作协议,随后于2022年2月陆续生产印有“LIGGUI”商标的染发膏3960盒(自然黑色1985盒,棕黑色1975盒)。至2022年3月1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印有“LIGGUI”商标的染发膏3944盒(自然黑色1977盒,棕黑色1967盒),销售价1.6元/盒,余下未销售的16盒印有“LIGGUI”商标的染发膏(自然黑色8盒,棕黑色8盒)及相关的包材26400个印有“LIGGUI”商标的外包装纸盒和54800支印有“LIGGUI”商标的内包装铝管被我局依法查扣。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336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LIGUI丽柜”商标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广州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第24721598号。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的染发膏上印有“LIGGUI”商标,与“LIGUI丽柜”注册商标相比较,在字母部分“LIGUI”的基础上增添了一个“G”字母,其读音与“丽柜”近似。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印有“LIGGUI”商标的染发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染发膏外还生产其他染发膏产品,因此未对相关设备进行扣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实施情况;3、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违法经营额;4、商标注册证等其他资料证明投诉人对该商标拥有的权益。5、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产品的事实和具体数量。我局于2022年04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从事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商标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LIGUI丽柜”注册商标专用权染发膏16盒(自然黑色8盒+棕黑色8盒)、外包装纸盒26400个、内包装铝管54800支;三、罚款人民币76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766106562A |
法定代表人: | 谢雄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7 |
公示截止期: | 2023-04-17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