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泉市平泉镇面发食品经销处(李志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平市监处罚〔2022〕27号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平泉市平泉镇面发食品经销处(李志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平泉市平泉镇面发食品经销处 | 2022.4.1 | 无 | 202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