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泉市平泉镇龙隆水产品批发店(闫桂花)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平市监处罚〔2022〕25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平泉市平泉镇龙隆水产品批发店(闫桂花)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案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平泉市平泉镇龙隆水产品批发店 | 2022.3.29 | 无 | 202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