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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电视三包期内故障 无良商家调换“旧”货

2022-03-31 14:14: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6日上午费者霍先生到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现场投诉,其于2020年在某商场购买的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出现故障,次与商家联系报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商家检测后称已无法修复,承诺更换。但更换后的电视机并非全新,且无任何外包装和产品合格证等。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换全新电视机。

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商场相关负责人、电视机生产厂家西北片区负责人进行调解。多次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由厂家于5月29日为霍先生更换一台全新电视机。

在此次投诉处理后,霍先生特意制作了一面“市场监管暖人心 秉公执法为人民”的锦旗,以表达对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感谢之情。

【案例评析】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责任规定》第六条:“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第七条:“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来源:白银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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