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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海关发布对金华代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3-25 16:34: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金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违字[2022]4号),涉及金华代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违字[2022]4号

当事人:金华代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E738J6M。                 

地 址: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正涵南街888号D1仓2楼C区7号。                          

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27日,2021年1月7日当事人分三次从宁波慈溪加工区通过区内调拨方式转入金义综合保税区澳洲脚气膏共计1100盒,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307900000,保税核注清单号分别为QD292420I000003320、QD292420I000003917、QD292421I000000343。

经金华海关归类认定,澳洲脚气膏应归入税则号列3004909099,进口时应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该三批澳洲脚气膏已销售850盒,剩余的250盒已退运出境。经金华海关计核,澳洲脚气膏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71200.8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468.16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保税核注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销售清单汇总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当事人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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