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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砂轮被遗失 快递公司照价赔

2022-03-18 14:23: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4日,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快递公司邮寄点邮寄砂轮,因快递公司的失误,导致砂轮损坏,快递公司不予全额理赔,只赔偿200元作为补偿,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工作人员与某快递公司负责人了解了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某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15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快递企业对承运货物有保证安全、完整送达的义务,造成承运标的物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在赔偿数额方面,《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实践中,快递合同为快递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赔偿价款或保价条款赔偿金额应当与造成的损失相当,否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本投诉案件中,消费者薛先生并未进行保价,未保价快递出现丢失、损毁,应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处理,即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数额。物流、快递公司是纯市场经营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保价,相关公司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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