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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海关关于义乌海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2】34号)

2022-03-17 11:07: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14日,义乌海关发布关于义乌海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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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2〕0034号

当事人:义乌海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FE301F,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96号一楼。

2020年7月1日以来,当事人义乌海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经营FILORGA 菲洛嘉360眼霜15ml”、“HR赫莲娜绿宝瓶面霜套装100ml”、“魅可MAC子弹头口红亚光#316DEVOTED TO CHILI”、“DHC蝶翠诗橄榄润唇膏1.5g/支”4款商品时,将商品毛重信息作为法定第一数量向海关进行申报,拉低了上述4款商品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经义乌海关核定,当事人进口的上述4款4066票商品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23902.42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7743.5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9169.43元。当事人将法定数量申报错误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授权委托书、当事企业资料;2、税款计核证明书;3、出库货物清单明细;4、查问笔录;5、《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6、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海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错误申报商品法定第一数量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3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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