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义乌海关关于义乌市庆仁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2】32号)

2022-03-17 11:07: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7日,义乌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庆仁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2】32号)。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2〕0032号

当事人:义乌市庆仁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保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EYHJ5R,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二期201室。

2020年12月24日,当事人义乌市庆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挂锁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292120200000464303、292120200000464616,为非退税货物。经查,两票货物申报价格共计19.4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7.6万元,货物实际采购金额为64.22万元人民币,出口货物价格比实际价格高报63.38万元。当事人义乌市庆仁进出口有限公司高报价格造成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货物采购单据 ;3、查问笔录、询问笔录;4、当事人资料;5、《缉私综合信息应用系统》查询结果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庆仁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高报价格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3月0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农资产品 ...

  • 特高压“白江线”安徽段长江大跨越线 ...

  • 浙江省瑞安市林川镇梯田式油菜花开

  • 北京绮旅|春寒料峭寻芳至 收获春日 ...

  •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加强质量安全整治促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