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共促消费公平|南京市玄武区2021年度消费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16 17:24:33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某培训服务机构擅自减少夏令营项目案

2021年7月,我局接张女士投诉,反映其给孩子报名参加军事夏令营活动时,商家涉嫌擅自减少了多个项目。经核实,商家表示由于受场地等一些客观因素影响,夏令营活动部分项目未能实施,也未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企业将立即整改,同时对相关费用予以退还。

消费提示:《江苏省消保条例》第42条规定,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教育培训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该案例中,经营者一是违反约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二是交钱前后服务态度相差巨大,诚信缺失。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教育培训时,看清培训内容与合同条款,保存宣传资料和合同、票据,遇到纠纷及时举证、依法维权。

案例二:某网商销售智能马桶虚假宣传案

吴女士为家中老人网购了一款智能马桶,收货后发现网页宣传的“AI手势翻圈”、“挥手即开”、“全程不弯腰不脏手”等功能无法完全实现,且商家拒绝退货。经我局核实,该马桶使用现状确与宣传的“挥手即开”不符,且经多次调试检修依然无法实现功能。经调解,商家为吴女士退款。   

消费提示:《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案例中,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使用感受与宣传严重不符,且多次检修无法解决问题,商家理应退货退款。消费者网购商品遇到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享受与线下购物同等权利,可以及时向经营者所在地投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案例二入选南京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三: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4月8日,我局对某国际大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宣传“洞庭湖鲜”主题的系列菜品中有“太湖白鱼”“洞庭湖焖甲鱼”“江白鱼”等菜样。经调查,该酒店销售的菜品原材料分别产自安徽、南通、浙江等地,均为人工养殖,非长江、洞庭湖、太湖天然水生生物。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14万元。

消费提示:2020年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公告,要求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广大消费者要爱护长江“母亲河”,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

案例四:某电器公司销售网上热水器刷单炒信案

2021年1月,我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涉诉的某电商在销售电热水器时,商品网评及交易情况存在异常成交量及好评情形。经核查,该商户出于提高商品交易量、增加曝光度等目的,虚构商品交易状况并对虚构交易的评价均展示为好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消费提示:近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购。网购时,消费者仅能通过商家展示的图片、文字、视频及其他消费者评价等方式来获取和了解商品信息。因此,有些商家会利用此点组织“刷单炒信”来提升销量和曝光率。刷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参与刷单行为,网购商品给予客观真实评价,共同维护清朗网络交易秩序。

(案例三、案例四入选南京市2021年度十大执法案例。)

案例五:某商户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9月,我局在现场检查某电动车销售中心时,发现其店内正在销售2辆踏板下面加装电池仓、鞍座为46厘米的电动自行车。经查,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近年来,由于私自改装、未按规定充电等造成的电动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经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其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障,经营者擅自销售和改装电动自行车是违法行为。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或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为图一时之便,埋下安全隐患。

(案例五为南京市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六: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11月,我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了来路不明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其手术室内发现若干标签印有繁体中文字样的外科手术缝线且其无法提供产品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经核查,该诊所注册医师从台湾购买外科手术缝线,并带入手术室内,用于诊疗活动。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我局依法对该医疗美容诊所作出了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需求也与日俱增。我们建议消费者在消费前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到合法医疗器械资质,谨慎选择医疗美容机构。

案例七:某停车场收费违反《价格法》案

2021年11月,黄先生反映某停车场实际收费与公示牌不一致:公示牌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前15分钟免费,超过15分钟按照0.5元/15分钟,其停车不到半个小时只能收取0.5元却被收费1元。经现场检查,该停车场并未执行前15分钟免费的计费规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消费提示:不论对外经营停车场还是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都有相关规定,停车15分钟免费不仅是指停车时长不足15分钟免费,超时后前15分钟也应扣除;同时,电脑系统计算停车费不一定准确无误,出入停车场,消费者可查看《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核实缴费标准。

案例八:某物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自来水费案

2021年12月,我局接多起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某物业公司收取热水费用过高,且没有明码标价。经查,该物业公司向住户按照4.5元/立方米收取自来水费,超出南京市3.04元/立方米的定价标准,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其改正、退还多收费用并处罚款。

消费提示:《价格法》规定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水费、电费关乎民生,执行政府定价。消费者在支付水电费用时要仔细核对定价标准,避免被随意多收;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九:某网店“有奖销售”中奖争议案

程某反映其通过某网店预定手机时页面宣传付款的前3名可以享受半价,后因订单取消无法参加活动,但客服承诺如果程某中奖则可以进行半价补偿。在商家公示中奖名单后,程某在中奖名单内,商家却拒不补偿。经我局核实处理,商家最终同意给程某补偿900元。

消费提示:网购时,消费者经常会面对中奖、打折、买一送一等促销诱惑,对此,一定要冷静对待,认真分析,根据实际需要选购商品,避免冲动消费。在涉及有奖促销时,消费者可保留相关中奖信息凭证,以备维权使用。

案例十:某旅游发展公司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案

2021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旅游发展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流星锤等5台设备涉嫌超期未检仍在使用。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流星锤、索道、海盗船、升降梯等游乐设施均属于特种设备。作为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其所属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演练。消费者在进行休闲娱乐时,可在使用前观察特种设备上的绿色使用标识上的检验时间,发现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以保障游乐安全。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加强质量安全整治促 ...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启动年 ...

  • 河南省南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 ...

  • 货轮停靠在山东日照港集装箱码头进行 ...

  • 质量这十年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