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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发布对惠州贝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3-14 17:39: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8号】,涉及惠州贝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惠州贝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易炳虎,企业编码:44133607H1

公司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六路临2号力合科创·仲恺创新基地1号楼6F-1。

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持报关单530120210010879668号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及“锂电池充电机”一批,捆绑5100627104333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HL61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该报关单第1至5项货物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陈述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2年03月0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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