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5日,文锦渡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昌润五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2〕00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2〕0017号
深圳市昌润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小月,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43栋316A。
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晟利通国际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为532020210200253179,由粤ZSB27港货车承载。经查验发现异常:第一项申报出口“餐盒”7943千克,实际出口2800千克;第二项申报出口“大理石台面”2000千克,实际出口500千克;第三项申报出口“冷气机头”15台,实际出口4台;另有塑胶制品200千克、汽车配件550千克、纸制品300千克、木柜板350千克、吸油烟机1台、点心1800千克、零食1000千克、肉制品500千克、调味料1200千克、蔬菜400千克、地暖专用管500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点心、零食、肉制品、调味料、蔬菜共5项货物为法定检验货物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443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