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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斯诺科(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3-04 17:52: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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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斯诺科(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1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1001号

当事人: 斯诺科(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国联大厦1(1幢1603)

法定代表人: 陈朗

海关代码:3301963M54

当事人于2020年3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丁酸1票,报关单号为222920200000859432。经查,上述丁酸为危险化学品,申报出口时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号,当事人申报出口时未填写。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异丁醛、丁酸甲酯等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120200001246287。经查,上述异丁醛、丁酸甲酯为危险化学品,申报出口时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号,当事人申报出口时未填写。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异戊醛1票,报关单号为223120200001563163。经查,上述异戊醛为危险化学品,申报出口时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号,当事人申报出口时未填写。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丁酸1票,报关单号为222920210000167228。经查,上述丁酸为危险化学品,申报出口时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号,当事人申报出口时未填写。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丁酸1票,报关单号为223120210000534532。经查,上述丁酸为危险化学品,申报出口时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号,当事人申报出口时未填写。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丁酸甲酯、丁酸乙酯、异丁醛、异戊醛等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120210000660782。经查,上述丁酸甲酯、丁酸乙酯、异丁醛、异戊醛为危险化学品,申报出口时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号,当事人申报出口时未填写。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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