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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 义乌市耀博商品采购有限公司被罚

2022-03-04 17:50: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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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4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耀博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犯“FILA”等商标权短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知字【2022】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舟关知字〔2022〕0002号

当事人:义乌市耀博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登记码:91330782MA2E6NBQ1C

法人代表:钱慧缜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商务楼A座1819室

当事人委托金华市东来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短袜到马达加斯加,报关单号为:292120210000575622。经实货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使用“FILA”商标标识短袜46200双、使用“AND1”商标标识短袜34700双、使用“PUMA(图形)”商标标识短袜1100双、使用“CONVERSE”商标标识短袜950双、使用“Reebok”商标标识短袜7700双、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标识短袜31800双、使用“LACOSTE”商标标识短袜20双、使用“adidas”商标标识短袜240双以及使用“NB”商标标识短袜200双,共计价值人民币122910元。经联系,“FILA”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AND1”商标权利人篮球市场股份有限公司、“PUMA(图形)”商标权利人彪马欧洲公司、“CONVERSE”商标权利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Reebok”商标权利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LACOSTE”商标权利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adidas”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及“NB”商标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均认为上述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短袜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短袜上使用的商标分别与上述商标权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ILA”商标(备案号:T2013-32180)、“AND1”商标(备案号:T2019-76748)、“PUMA(图形)”商标(备案号:T2019-75428)、“CONVERSE”商标(备案号:T2020-101555)、“Reebok”商标(备案号:T2015-39874)、“耐克钩图形”商标(备案号:T2019-72254)、“LACOSTE”商标(备案号:T2015-38617)、“adidas”商标(备案号:T2018-67585)以及“NB”商标(备案号:T2018-70626)相同,且事先未经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编号:2921202100005756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涉案货物图片、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海关

2022年3月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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