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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布

2022-03-03 17:39:16 上海环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推动建立“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环境治理体系。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加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21年上海市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市、区两级执法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50余件。为进一步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并遵守《条例》,现公布上年度查处的7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个体有机肥加工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关键词:无证排污)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有人利用农场闲置场地进行牛粪堆放,污染周边环境。经调查,当事人从事有机肥制造加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露天堆放有大量牛粪,堆放场地四周未设置围堰,牛粪晾晒产生渗滤液在地面溢流,有溢流至周边宅沟的现象。经检测,该加工点场地积存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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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有机肥料制造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崇明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2.8万元。执法人员后续检查发现,该点位已清退。

三、案件解析

该加工点属于典型的“散乱污”加工点,未办理环保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引起周边群众信访投诉。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从事有机肥料制造应办理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当事人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违法加工,且产生并排放渗滤液等污染物,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案例二:某紧固件加工企业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关键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某紧固件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新建一条酸洗磷化线并于同年完成验收,于2020年新建6#热处理生产线并于2021年完成验收,其中酸洗磷化线设置了一个废气排放口。经调查,该公司完成相关建设后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上述生产线及废气排放口均未在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7.6万元。目前该公司两条新建生产线已停产,正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案件解析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力度等同于无证排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三种情形,分别为(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条例》通过设置“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明确了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当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时,排污单位应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始终保持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与实际生产排污情况的一致性。

案例三:某食品加工企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关键词:超标排放)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1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食品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存在疑点,对总排口废水采样并送检分析。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总氮日均值为91.3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二、处理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后经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帮扶指导,区环境监测站再次采样监测,该企业已稳定达标。

三、案件解析

在根据超标事实依法处罚的同时,执法人员进一步追根溯源,全面核实企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查看相关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台账记录,查明超标原因。经调查,企业以往的自行监测报告,废水总排口总氮指标本已一直处于高位运行,9月中旬临近中秋国庆双节,部分产品需求猛增,污染负荷增加,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便显得不足;而企业运行管理又存在漏洞,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应对调整,虽然没有不正常运行设施的主观故意,仍导致了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某生物制品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关键词:排放口位置)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生物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水总排口为原锅炉软化水排口,企业虽然将标识牌设置在原锅炉软化水排口处,但废水总排口实际位置已调整至该企业厂房厕所正北位置,这两个排放口存在位置上的偏差。该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经调查,该企业于2020年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4月下旬擅自更改了排放口位置。

二、处理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督察,该企业已将污染物排放口恢复到排污许可证标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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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解析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该企业擅自更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导致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位置不符,违反了按证排污的要求。排污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位置的一致性。

案例五:某金属制品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关键词:排放口数量)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4个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DA003、DA004)以外,还有一个VOCs废气排放口,对应的处理设施为活性炭吸脱附废气处理设施,该废气排放口现场检查时正在排放,风机开启中,排风量较大。经调查,该公司计划对VOCs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后不再使用上述设施及废气排口,故未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未按期完成设备改造,仍使用活性炭吸脱附废气处理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82万元。

三、案件解析

该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未做到如实申报,未填报旧有的废气排口信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该排放口及对应废气处理设备处于实际使用状态,不符合按证排污的要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本案中企业对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努力取得向好的环境效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排污许可法定义务,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企业应根据生产及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动态管理,如实申报排污治污情况,做到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

案例六:某生物制药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关键词:自动监测设备)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3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生物制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废气、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经调查,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1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按照许可证要求,应安装废气、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备案,废气监测因子应包括挥发性有机物,废水监测因子应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pH、流量等。该公司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工程进展缓慢,直至案发只是与供应商签订了安装合同并无实质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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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98万元。

三、案件解析

根据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监管的要求,该公司作为生物制药企业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疏于管理,未仔细学习《条例》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相关要求,虽建立污染物排放手工监测计划,但未及时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等工作。

案例七:某塑料加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关键词:自行监测)

一、基本案情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对某塑料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经调查,2021年1月至9月,该公司对1#废气排放口(DA001)的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粉尘废气排口(DA002)的颗粒物、废水排放口(DW002)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多项指标开展了自行监测,但监测频次均不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例如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排放口(DA001) 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但该公司9个月内仅开展了2次监测。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98万元。

三、案件解析

此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易于被排污单位所忽略。执法人员将持续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督促其增加主体责任意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主动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义务。在日常管理中,排污单位应结合自行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实施过程中的台账记录,防止漏测、少测的情况发生。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六大队,崇明、宝山、嘉定大队,浦东支队)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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