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安徽】太和县健中康保健品经营部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罚款5000元

2022-03-01 09:15: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化妆品信息公示表2022.2.25。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NAME)行政相对人类别(C_XZXDRLB)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SCC)法定代表人(CF_FR)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CF_WSH)违法行为类型(CF_WFXW)违法事实(CF_SY)处罚依据(CF_YJ)处罚类别(CF_CFLB1)处罚内容(CF_JG)罚款金额(万元)(CF_NR_FK)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CF_NR_WFFF)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CF_NR_ZKDX)处罚决定日期(CF_JDRQ)处罚有效期(CF_YXQ)公示截止期(CF_GSJZQ)处罚机关(CF_XZJG)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F_CFJGDM)数据来源单位(CF_SJLY)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F_SJLYDM)地方编码(DFBM)备注(BZ)
太和县健中康保健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92341222MA2N1RUG2C李玉兰太市监罚〔2022〕283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警告;
2.罚款5000元。
0.500000

2022/2/242022/8/242023/2/24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341222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雾中海口美如画

  • 荣成万千大天鹅即将迁徙,临走加餐补 ...

  • 水乡周庄:阔别稍久青绿无垠 满园春 ...

  • 走进古老的钟鼓楼感受老北京文化

  • ​公安机关侦破一批制售假药劣药等药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