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管局公示8起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西安市鄠邑区欣煜轩食品加工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行为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西安尚道和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肉丸子)案等。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鄠市监处罚〔2021〕SP011号 | 西安市鄠邑区欣煜轩食品加工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行为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于 莉 | 无 | 于莉 | 当事人在2021年1月7日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因经营者于莉父亲生病,小作坊停产,未重新申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5月22日,于莉父亲病情好转,当事人在当日生产豆腐干成品357kg,豆腐成品390kg,豆腐干半成品252kg,被我局执法人员在5月23日检查时扣押。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因长时间未生产,当事人防鼠防蝇防虫设施未正常维护,5月22日生产前未认真检查,三防设施不到位。当事人原料库中安徽黄豆、玉兰牌硫酸钙石膏粉、消泡王复配食品添加剂、乐豆豆腐王葡萄糖酸-δ-内酯、点点灵复配食品添加剂、豆制品消泡剂5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进购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送货员毛如波,磨浆工于莉,加浆工方西峰、沈新,包装工毛艳茹未获得当年有效健康证明。 | 行政处罚 依据:1、《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给予:1、警告;2、没收豆腐干成品357kg,豆腐成品390kg,豆腐干半成品252kg;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自动履行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2年01月24日 |
2 | 鄠市监处罚〔2021〕SP031号 | 西安尚道和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肉丸子)案 | 西安尚道和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1610125311168070Q | 张建昌 | 2021年7月9日,我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西安尚道和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2021年7月29日,我局收到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FJ2103417),经检测,西安尚道和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7日加工的肉丸子,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40.2mg/kg,依据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陆园(576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 | 自动履行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 |
3 | 鄠市监不罚〔2021〕SP042号 | 户县武辉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黑芝麻)、(白芝麻)、(白花生仁)案 | 户县武辉商店 | 92610125MA6U5G807L | 沈武辉 | 2021年11月5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理任务,检验报告(No:XASP20218863)、(No:XASP20218862)、(No:XASP20218877)、(No:XASP20218878)、(No:XASP20218953),2021年10月12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西安市鄠邑区泽伟炒货店经营进购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的食用农产品(黑芝麻)、(白芝麻)进行抽检。经检测,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H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实测值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芝麻酸价(以脂肪计)(H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实测值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给予: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黑芝麻26斤,白芝麻24斤,白沙花生50斤。 | 自动履行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 |
4 | 鄠市监不罚〔2021〕SP044号 |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鄠邑购物广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鄠邑购物广场 | 91610125693841258R | 高峰 | 2021年11月09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核查处置任务,西安市市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鄠邑购物广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项目:克百威.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2,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3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核查处置任务,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对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鄠邑购物广场经营的食品老火锅手工底料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项目:钠.mg/100g,标准指标:≦120%标示值,实测值:6307,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 依据: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老火锅手工底料23袋。 | 自动履行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2年01月10日 |
5 | 鄠市监不罚〔2021〕SP047号 | 西安市鄠邑区莱宝干来调味水产店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鱼酸菜”案 | 西安市鄠邑区莱宝干来调味水产店 | 92610125MA6U8DHA4A | 侯来保 | 2021年10月29日,我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西安市鄠邑区来宝干菜调味水产店经营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的预包装食品太宗牌鱼酸菜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11101487),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M=10 3实测值40,40,50,<10,<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太宗牌“鱼酸菜”42袋。 | 自动履行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3日 |
6 | 鄠市监不罚〔2021〕SP048号 | 西安市鄠邑区朱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 西安市鄠邑区朱东超市 | 92610125MA6UMU9Y25 | 朱东 | 2021年11月12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核查处置任务,2021年10月13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西安市鄠邑区朱东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行抽检,经检测,项目:腐霉利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给予:免予处罚。 | 自动履行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2年01月07日 |
7 | 鄠市监不处罚〔2021〕SP051号 | 西安市鄠邑区天成粮油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黑芝麻)案 | 西安市鄠邑区天成粮油店 | 92610125MAB0X9Y678 | 孟令迁 | 2021年10月12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核查任务,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西安市鄠邑区王瑶佳干菜调料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黑芝麻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kg,标准指标:≦3,实测值:7.2,依据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给予: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黑芝麻10斤。 | 自动履行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3日 |
8 | 鄠市监不罚〔2021〕SP053号 | 西安市鄠邑区焦景峰蔬菜批发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 西安市鄠邑区焦景峰蔬菜批发店 | 92610125MA6UXW272T | 焦景峰 | 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前往西安市鄠邑区焦景峰蔬菜批发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经营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的韭菜,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单位送达了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XASP20218958,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12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鄠邑区焦景峰蔬菜批发店经营者焦景峰进行询问,经询问,2021年10月13日经营的韭菜是在咸阳新阳光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谢刚峰)采购的。 | 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给予:免予处罚。 | 自动履行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