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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2-02-17 14:48: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从快从重从严打击零售药店不严格执行“四类”药品购买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现公开曝光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三批)。希望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者自觉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案例一

南通开发区兴健药房有限公司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2月16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兴健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医药管理系统显示2月15日已销售强力枇杷露1瓶。强力枇杷露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类”药品的登记信息。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二

南通市益康药房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2月1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南通市益康药房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医药管理系统显示2月15日已销售头孢克肟分散片5盒、金振口服液2盒、正柴胡饮颗粒5盒、罗红霉素4盒、氨酚咖那敏片2盒、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2盒。上述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金振口服液1盒的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正柴胡饮颗粒、罗红霉素等药品的登记信息。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三

江苏紫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启东同原分公司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及对店堂进行消杀案

2022年1月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苏紫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启东同原分公司检查,通过查询“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管理”小程序,与当事人近3天医药管理系统内销售的“四类”药品明细进行比对,发现存在遗漏登记情况。同时检查发现药店内职员未佩戴口罩,未对进入药店购药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温工作,店内也未每日进行消杀并做好消杀记录。

当事人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及未按规定对店堂进行消杀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四

海安济民大药房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2月11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安济民大药房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医药管理系统显示2月11日已销售药品仁和可立克。仁和可立克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类”药品的登记信息。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五

通州区兴东镇益寿药店有限公司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2月1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兴东镇益寿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询其2月13日医药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四类”药品黄英咳喘颗粒未在“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管理”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六

如皋市丰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东药店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1月20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丰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东药店检查,发现当事人于1月20日售出一盒阿莫西林胶囊,该药品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在“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中无该盒阿莫西林的购买人员相关信息。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全市零售药房恢复销售“四类”药品并严格执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六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检查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王建峰)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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