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南通丽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2-17 14:48: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南通丽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01号

当事人:南通丽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锁林

海关代码:3206260380

当事人委托上海鑫巴达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至日本,报关单号为223320210001538239,申报品名为无品牌无型号一次性非医用口罩,申报数量共计1025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6307900010,总价FOB2767.5美元。经海关查验,上述出口货物实际为无品牌无型号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实际货物查验照片、海关查问笔录、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当北京冬奥遇上瑞雪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企业陆续复工复产 ...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津葫芦制作技 ...

  • “一个世纪的传奇——经典古董车展览 ...

  • 安徽省阜阳市各地企业返岗复工冲刺新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