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新东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3.953293万元,并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1000218号)显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2日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海新东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中山北路1412号及中山北路1482号万业远景大厦A、B楼的物业管理服务,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对上述大厦内的业主及使用人收取电费。
经查,当事人采取预付费充值模式及后付费结算模式向上述大厦内的业主及使用人收取电费。当事人对上述业主及使用人按单一制电价标准收取: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为1.10元/千瓦时;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为1.02元/千瓦时(家乐福电费单价)、1.042元/千瓦时(其余业主及使用人电费单价),上述电价中包含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分摊费用。
经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当事人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向商户合计收费总额4,190,177.66元,同期支付给国家电网电费总额4,479,578.90元,未多收费;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向商户合计收费总额5,992,129.75元,同期支付给国家电网电费总额4,802,214.75元;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向商户合计收费总额5,060,595.72元,同期支付给国家电网电费总额3,840,417.43元;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向商户合计收费总额1,860,088.67元,同期支付给国家电网电费总额1,471,738.85元,其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共获取违法所得2,798,443.11元。案发后,当事人已退还违法收取费用,并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全额退还违法收取费用,也已严格按照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价格进行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捌拾叁万玖仟伍佰叁拾贰圆玖角叁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普处〔2022〕0720210002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