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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萍乡市长如吉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07号)

2022-02-08 17:56: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关于萍乡市长如吉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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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2〕0007号)

萍乡市长如吉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峰,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柳源管理处(萍乡市印捷包装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4日,萍乡市长如吉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车辆粤ZYH40港持报关单号534520220450075650(载货清单号5100633868116),以一般贸易方式经深圳湾口岸申报出口衣物漂白水14570千克,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所申报货物为含次氯酸钠4.5%的衣物漂白水14570千克,实际货物为有效氯含量为6%衣物漂白水14570千克。氯含量超过5%,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6项所列明危险化学品,属于应报检商品,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另有效氯含量为6%衣物漂白水系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使用了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2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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