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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布对绍兴圣聿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2-08 16:56: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机关缉检决字[2022]001号),涉及绍兴圣聿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机关缉检决字[2022]001号

当事人:绍兴圣聿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月美;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陶堰街道茅洋村。                  

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委托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浦东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口罩,报关单号为223320210001721226,申报品名为无品牌挂耳式防护口罩非医用,申报数量为9000只,申报总价为360美元(人民币2306.48元),生产单位为义乌绿舰日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申报过程中向海关提交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声明申报出口的口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GB/T32610-2016。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为满足出口要求,在国内采购口罩后,冒用其它单位产品外包装袋、使用虚假的产品合格证,并以此向海关申报出口。海关现场查验后,对该批口罩取样送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在GB/T 32610-2016要求和标准下,上述口罩样本在防护效果、过滤效果项目均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价格评估报告、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在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过程中,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杭州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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