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南京信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04号)

2022-01-18 15:33: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南京信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04号)。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04号

当事人:南京信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88号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芮红波

海关编码:3201933061

南京信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禅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甲氧基-4-硝基苯胺,报关单220120211000511857,G12-甲氧基-4-硝基苯胺申报为非危险货物,申报CIF总价为42000美元(统计人民币价269089.8元)。经查,G12-甲氧基-4-硝基苯胺实际为危险化学品。故南京信彩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对法定商品不予报检。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秀水街中古奢侈品节在北京秀水街大厦 ...

  • 冬游宁夏沙湖 肆意漫步邂逅一场浪漫 ...

  • 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节日 ...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三查” ...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进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