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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育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03号)

2022-01-18 15:35: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上海育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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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江海关检罚字[2022]0003号

当事人:上海育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海宁路358号主楼16楼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国利

海关编码:3109980421

五十铃汽车工程柴油机(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育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柴油发动机,报关单号为220120211000548886,申报C&F总价为3372000日元(统计人民币价188201.23元),申报包装种类为其他包装。经查,该批货物包装种类实际为天然木箱,故上海育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进口商品包装种类申报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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