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江苏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璜泾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诊所在其自设门户网站首页发布有14组治疗案例的前后对比照片。
诊所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在自设网站发布患者治疗案例,是为了证明诊所医疗能力,提升诊所影响力。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 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 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 作证明的;”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同时,执法人员就医疗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向该诊所负责人进行了释明,限期其对网站内容进行修改。目前,当事人已删除相关违法违规内容。
各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要引以为戒,擅自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不仅违反医疗广告发布相关规定,还有可能对患者隐私造成侵害。发布案例不实或不存在的,更或将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来源:太仓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