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济南市市中区海江润水产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案

2021-12-17 17:09: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类信息公示(济市中市监综处〔2021〕40号)。涉及市中区海江润水产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

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济市中市监综处202140

市中区海江润水产店(经营者:崔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

警告;罚款

经查明,当事人所售牡蛎包装箱上标注有“乳山牡蛎”字样,是从市中区参之味海产品店(另案处理)购进,产品货源地为半岛印记(乳山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根据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显示,半岛印记(乳山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已到期且未续期。当事人在经营水产品时,采购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进货商品名称、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截至检查时,当事人从市中区参之味海产品店购进牡蛎共计5箱,货款金额共计155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货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所售牡蛎当事人自行封存未再销售,后自行食用。

当事人经营水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和《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之规定,地理标志属于对产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予以认证的质量标志。当事人销售未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而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牡蛎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构成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销售收入无法准确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货值金额按照进货货款金额确定为1550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

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并有悔改表现,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符合【较轻】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对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元,上缴库。

92370103MA3LAFTA3C

市中区海江润水产店(经营者:崔超)

2021年1215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小小基因芯片有大作用 聚焦文昌鸡育 ...

  • 江苏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 ...

  • App账号注销难

  • 广东省东莞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元 ...

  • 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迎来“虎年”生肖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