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市监行处(2021)003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盼中盼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LCDL0B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号510室
法 定 代 表 人:蒋盼盼
经 营 范 围: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初级农产品、建材、通讯产品、照明灯具、苗木、五金工具、汽车配件、服装、日用百货、玻璃、木材、电线电缆、钢材、电脑配件、矿产品、煤炭、金属材料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及安装;再生物资回收利用(国家限定或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城市生活垃圾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垃圾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理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经查,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孙军,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4月22日,鼓楼分局核准了该企业名称。
2016年5月10日,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钱明,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一名监事的身份证明材料为吴裕祥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号510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如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李如秋与蒋盼盼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5月24日,鼓楼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5月24日,钱明领取了《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载有6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他们是:股东法定代表人蒋盼盼、监事吴裕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孙军、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钱明、财务负责人赵芬丽、公司住所房东李如秋。
投诉人吴裕祥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张智宇反映称,自己是在手机天眼查软件搜索个人信用记录,才得知名下有家名为南京盼中盼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且他担任该公司监事,而他对南京盼中盼贸易有限公司毫不知情,与该企业无任何关系。南京盼中盼贸易有限公司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的身份信息登记的,吴裕祥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员。吴裕祥没有丢失过身份证,他也不知道该公司是怎么得到他身份证的,关于该公司如何租得鼓楼区建宁路22号510室,他并不知情,他本人也从来没有租过该房屋,他从未去过这个地方。
电话联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孙军,其开始答应前来处理一下监事的事情,随后拨打该号码联系孙军,对方不再接电话。电话联系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钱明,钱明表示可能是他刚工作时的事,好多年了,自己都记不得了,曾答应来配合接受询问,后再拨打该号码,提示是空号。电话联系当事人电话,一位南京博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吴女士接通电话,表示他们是代账公司,但是当事人并不在他们公司代账序列,钱明是他们代账公司已离职的老员工,吴女士不认识当事人和蒋盼盼、吴裕祥、赵芬丽、孙军等人。法定代表人蒋盼盼,座机号码提示号码有误,手机号码同当事人联系方式。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赵芬丽,座机号码同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号码接通一位江浦的吴同学,表示自己上高一,大概是初一时才使用的该号码,他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函约孙军、赵芬丽,挂号信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函约蒋盼盼、钱明、李如秋,未取得联系。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号510室实地调查。建宁路22号为亚都大厦,一楼电子指示牌提示510室为上海市展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向物业人员了解,他们并未听过当事人名字。后通过该处510室租户,得到房屋产权人李如秋爱人的联系方式,电话接通后,其表示为李如秋爱人,该房子自己现在是租给一个上海的公司,之前是一家船舶的公司租,自己并不知道房产证是怎么流出去的,李如秋和她均不认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公示期45日业已届满。至今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综上,当事人的监事吴裕祥,是在吴裕祥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吴裕祥身份登记的;当事人的住所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吴裕祥委托代理人张智宇的12345投诉工单1份,投诉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吴裕祥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当事人信息资料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3、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1年09月15日,本局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不法人员主观故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给被冒用人带来了信用危机;真正掌控当事人的不法人员,隐匿在被冒用人背后,成了“隐身人”,处于失控状态,容易发生欺诈、伪造、恶意串通、假冒伪劣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人员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其不法行为由他人代为受过,性质恶劣,潜在社会危害性极大。《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宁市监法[2019]30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列出,“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本局决定撤销南京盼中盼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