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11月8日)。涉及金乡县西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和金乡县源冠泉饮用水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览表 | |||||||||||||||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食品 | 1 | 济市监处罚【2021】85号 | 金乡县西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领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1日、8月12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金乡县西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4日生产的“回龙山泉”产品和2021年8月11 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产品(规格:18.9L/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报告编号分别为 QDF21-042362-01和QDF21-041783-03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告知相关权利,现场调取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金乡县西郭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8MA3C7CF34N | 郭怀珍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 2021年11月8日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警告; | |||||||||||||||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 | |||||||||||||||
3.并处罚款30000元; | |||||||||||||||
上述罚没款合计30225元。 | |||||||||||||||
食品 | 2 | 济市监处罚【2021】86号 | 金乡县源冠泉饮用水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领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1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金乡县源冠泉饮用水厂2021年8月4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产品(规格:18L/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报告编号分别为QDF21-041783-02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2021年9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1年8月4日共生产“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产品(18L/桶)225桶,其中出厂留样检验5桶,2021年8月6日卖给佳泽桶装水经营部220桶,共收货款330元,现金结账。上述涉案产品货值337.5元,销售收入3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金乡县源冠泉饮用水厂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8MA3DBN0QXE | 李延春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 2021年11月8日 | 自动履行,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无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 | |||||||||||||||
2.并处罚款30000元; | |||||||||||||||
上述罚没款合计303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