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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重庆市瑞合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16号)

2021-11-02 10:56: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16号),涉及重庆市瑞合源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16号)

重庆市瑞合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勇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街道华 盛路1号25层2532号,联系电话:1328107XXXX;

2021年10月26日,重庆市瑞合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港车粤ZYH40港持报关单 534520210450703140(载货清单5100600325081)以一般贸易方式经于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衣服 漂白水15075千克,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项下第1、2项货物衣物漂白水氯含量6%,经核 查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第166项(2015版),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应报检商品,当事人应报 检未报检,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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